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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常见的收购模式和法律风险

一、 光伏项目简介

光伏(Photovoltaic),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Solar power system)的简称,是一种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有独立运行和并网运行两种方式,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光伏项目常见的收购模式

1. 收购控股项目公司的母公司:

合作前,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其上层设立夹层公司作为股权合作平台收购方获得平台公司控股权,实现间接控股项目公司。双方后续共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开发。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因股权合作平台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项目公司直接股东没有变化,规避了倒卖路条[1]的风险,且可达到进入即控股之目的,减少后续整合的管理成本。

光伏法律1

2. 收购参股项目公司:

合作时项目公司已经成立,收购方在建设期以参股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在建成投产后成为控股股东。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即使在建设期作为小股东,也会要求项目按照其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在合作方未设立项目公司母公司作为夹层公司的情况下,收购方以小股东的身份进入项目,未实质改变项目公司控制权,一般也不会被认为倒卖路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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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的模式

收购方和合作方就合作事宜签署《框架协议》,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由收购方享有绝对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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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股子公司与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的模式

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由控股子公司和合作方分别认缴,实现由收购方间接控制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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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GO项目合作模式

2013年8月22日,招商能源、国电光伏、国电南瑞、国电蒙电新能源等六方主体在北京发起成立了“光伏绿色生态合作组织”(PGO),签署六方战略合作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就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全方位合作。2013年9月26日,PGO组织开工建设位于呼和浩特的一光伏项目,该项目是国电蒙电新能源与内蒙古奈伦集团的合作项目。其菲律宾光电伏作为EPC[2]总包公司,对双方确认的发电量进行担保,收购方招商能源在项目达到交收条件时收购该光伏电站项目。

即,该项目收购模式是通过整合多家资源成立PGO组织,该组织包含了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待光伏项目达到交收条件时再由PGO组织中的拟收购方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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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居间模式

由EPC总包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委托中介公司在前期调研寻找合适的光伏电站项目并办理前期手续,EPC总包方按照约定支付项目开发费用。待该光伏项目经过初评并获得投资方认可后,由投资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成立项目公司,投资方为大股东,中介公司继续以项目公司名义完成项目手续申报,项目建成后,再由中介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其中EPC总包方同时作为技术支持。(深圳茂硕—十一科技—南京辰天电站EPC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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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条件的BT模式[2]:

该模式下,双方事先约定项目后续收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并约定收购的技术和商务条件(如工程质量标准、需取得的行政审批文件等),待项目建成且满足约定条件,收购方收购项目部分或全部股权。采用这种模式,直至项目建成后才对是否收购进行决断,可以更加有效地隔离项目建设期的风险,但因为在建设期没有任何股权形式的投资,对项目建设施加的影响比较有限。

8. 承债式的BT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框架及流程与上述“附条件的BT模式”类似,核心点在于,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为项目的EPC商,与收购方合作前即已与项目公司签署EPC合同,将项目所有成本纳入EPC中,建成后以接近零价向拟收购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后续由收购方作为项目公司新股东承接项目公司EPC债务,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通过EPC款获得收益。

三、 收购光伏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

1.项目公司股权情况

(1)注意项目公司股东人数、姓名(名称)及其持有股权数量等信息,应关注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情形、涉诉风险、隐性代持情况;

(2)注意项目公司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情况、履行出资情况;

(3)股权优先购买权情况;

2. 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1)关注项目公司资产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资产抵押、质押和查封等情形,以及是否购买了财产保险;

(2)关注项目公司融资方式及负债金额,有关银行借款、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尤其应关注和核实项目公司和股东及关联公司之间的股东借款和资金往来情况;

3. 项目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及履行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需注意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含EPC总承包合同、土建和安装合同、设计合同等)、光伏组件买卖合同、项目运维合同、屋顶租赁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融资贷款等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特别是未履行完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以及对外担保的情况。

(1)建设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是否经过招标程序。避免因未履行招标程序导致合同无效以及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对外签订合同的结算和欠款情况。关注建设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合同的结算金额是否确定,以及是否存在欠付款项,核实项目公司的负债情况,并评估承包商(供应商)采取诉讼(仲裁)等手段索要欠付款项的风险。

(3)对组件设备采购合同的质保情况。光伏项目通常运营期长达25年,尽调时应提醒收购方关注光伏发电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光伏项目建设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性能保证参数和承包商(供应商)承担的质保责任的情况。

(4)对外合同的履行情况:关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5)对外担保情况:需重点关注项目公司是否存在资产抵押、售电收益权质押,尤其是连带责任保证等对外担保。;

4. 土地合规性审查地面光伏电站用地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光伏发电板的搭建用地,一般称光伏区用地;二是升压站、运营管理中心用地,一般称升压站用地;三是外送输电线路用地。

(1)明确土地性质,是否属于禁入或限入土地(国家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林地、禁止建设区等);

(2)审查项目用地的权属、获取方式及程序是否合规;

(3)审查项目用地是否依法取得审批: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土、草原、林业、水利等部门。

5. 审查光伏项目是否符合年度补贴指标

(1)项目是否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指标:根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 号),光伏项目每一年度建设的装机容量不得超过当年所规划确定的指标额,而未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不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

(2)是否实施竞争方式配置指标:现行光伏项目是以上网电价等作为竞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指标的分配方式;

(3) 是否符合地方金年会的补贴条件;

6. 审查交易模式的法律风险:是否属于“路条买卖”情形?

(1)交易模式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禁止性规定: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能源主管部门有权利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类似黑名单),限制市场进入;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面临着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可能性较大。

(2)变换项目投资主体后应当及时备案:国能新能[2014]445号文规定,“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3)收购项目的系列合同的法律效力:从合同效力方面分析,同时注意部分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项目单位也应当符合国资监管规定。

7. 审查光伏项目投资的相关资质

(1) 投资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

(2) 项目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工程咨询资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 工程地质勘查——工程勘查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生态环境部)

(5) 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 水土保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菲律宾水土保持协会)

(7) 节能评估——**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证书(各省相关部门)

(8) 项目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 EPC总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总承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0) 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1) 电力设备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国家能源局地方监管局)

8.审查光伏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审批、许可文件是否相符

(1)项目投资主体是否发生变动

(2)光伏项目的建设地点是否发生变动

(3)电站的实际装机容量与核准、备案容量是否相符

9.审查光伏项目中涉及的专利有效性问题



[1] “倒卖路条”现象,法律上实际表现为“股权转让”行为。光伏项目属于变更投资主体应当进行重新备案的投资交易中,因此法律上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2] EPC中文译为工程总承包。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3]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金年会利用非金年会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参考

^ “倒卖路条”现象,法律上实际表现为“股权转让”行为。光伏项目属于变更投资主体应当进行重新备案的投资交易中,因此法律上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金年会利用非金年会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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